一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职工请(销)假的规定。
二、职工请假在三天之内由科室领导批准;七天以内由处长批准;七天以上,由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。
三、科室负责人、副处长请事假,七天以内由处长批准;七天以上,由处长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。
四、处长请事假,由主管校长审批,报人事处备案。
五、病假需开具院门诊部及我校指定的市内医院有效诊断书(急诊例)。
六、职工的婚、丧、计划生育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七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:
1.未经请假而不上班;
2.擅离职守和请假未批而不上班;
3.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;
4.无故不服从分配、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岗位的;
5.用欺骗手段请病、事假的;
6.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两小时不足四小时视为半天旷工,超过四小时不足一天视为旷工一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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